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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2006-12-31 09:00  文章来源:白城市政府网站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的文件精神,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确、有效地实施,进一步推进我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根据《吉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制定的吉林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6]46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通过梳理执法依据,界定执法权限,确定执法职责,明确执法责任,不断完善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二、适用范围
  (一)市、县(市、区)、管委会;
  (二)市、县(市、区)、管委会所属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行政机关;
  (三)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受委托的组织;
  (五)具有执法职能的机关和组织内设执法机构以及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人员。

  三、主要任务
  (一)界定执法权限。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行政执法部门要在原有梳理执法依据、执法主体资格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新出台的法规、政策及时对各行政执法部门梳理的行政执法权限、义务和责任予以确认。首先,梳理本部们执法主体资格的依据,即哪一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本部门为执法主体;是何种性质的执法主体。其次,对由本部门执行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中规定的执法权限进行梳理。分别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项分类列明目录,并附每一项管理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名称、所在条款及内容,为审核、分解执法职权打下基础。
  (二)确定执法职责。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将其承担的法定职权,按照部门领导的分工和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配置进行分解,明确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处(科)负责人、执法人员、每个机构和个人实施管理的事项和权限。
  (三)明确执法责任。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定性、定量考核相结合,采取百分制原则,建立符合本级政府、本部门特点、具有可操作性的行政执法责任制量化标准,围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年度执法目标、公众满意度、执法正确率、是否因违法失职发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群众投诉举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来设计考核评分标准。

  四、评议考核
  (一)评议考核内容。县(市、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所属部门、省垂直管理部门都要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必须具备的内容:评议考核的基本要求;评议考核的主体;评议考核的内容(评分标准);评议考核的时间及方法步骤。
评议考核的内容要有针对性。政府对所属部门、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评议考核制度同行政执法部门内部的评议考核制度在内容上应加以区分;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评议考核应有建立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本身的内容;对部门内部执法机构或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应把重点放在是否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上。
  (二)评议考核方法。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采取日常考评、阶段考评和年度考评相结合,个人自评、互查互评、调查问卷、走访管理相对人相结合,还应与公务员岗位责任制考核相结合,采取百分制的形式进行。对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按得分应分别确定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
  (三)评议考核责任分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体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确定。按照《吉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要求,市政府负责组织对县级政府及市直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同时要加强对下级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监督指导;县级政府及管委会负责组织对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建立内部评议考核机制,其法制或承担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协调、考核、监督的具体工作。各级政府的法制、监察及人事部门按照分工权限,代表本级政府承担评议考核的具体工作。
  (四)评议考核结果运用。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须将每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交给组织人事部门,作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选拔干部的一项依据。行政执法部门领导干部须在年终述职报告中增加本部门行政执法情况的内容,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结果要作为评定行政执法部门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指标。对评议考核成绩突出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调动其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
行政执法部门没有达到执法责任制规定标准的,或者虽然达到执法责任制规定标准,但在年度内发生了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不作为或行政乱作为案件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参与各类荣誉称号评选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被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档次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由行政执法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减发或不发年终奖金等处理。
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的违法责任除依照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以外,对需要追究其他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还应依照法律、纪律的规定,对负有责任的执法人员及相关领导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结果及处理情况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相关部门和社会公布。

  五、时间安排
  市政府所属部门、省垂直管理部门要在2006年9月30日前完成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安排部署,县(市、区)、管委会要在2006年10月20日前完成安排部署。各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经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后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布。此项工作要在2007年3月底前完成。

  六、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法律、法规正确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重要手段,是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和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统一负责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组织领导。行政机关的主要领导,要从建设法治政府第一责任人的角度对这项工作进行研究部署,确保此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由政府法制部门牵头,监察、人事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积极参与制度制定、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方面的工作。
  (二)周密部署,不断完善。我市于2003年就已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各县(市、区)、管委会、省垂直管理部门也相继开展了此项工作,要在原有工作方案的基础上,不断充实完善,总结经验,结合目前工作重点,充分发挥法制部门的职能作用,建立健全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使制定的行政执法责任制更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加强指导,强化监督。几年来,虽然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了许多探索,但是,由于法律、法规和规章修订的较多,各部门管理的领域差异很大,因此,各级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要在认真学习研究的基础上,注意借鉴外地或其他部门经验,用典型指导工作。政府法制部门将通过召开会议、举办培训、方案审核、定期评查、个别指导等方式,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监督指导。政府法制部门将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作为今明两年行政执法检查和依法行政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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